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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局副局长王天仁:远离“经济邪教”

http://www.dsblog.net 2008-07-29 08:56:43

    近年来,各级工商、公安部门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成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传销活动的蔓延。但打击传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什么是传销?传销和直销有什么不同?传销有什么危害?传销为什么屡禁不止?如何识别和抵制传销?围绕这些广大消费者关心的问题,记者近日对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王天仁作了专访。

传销与直销有本质区别

    记者:如何界定传销活动?传销有几种表现形式?

    王天仁: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什么是传销进行了明确界定。《条例》指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列举了传销的3种类型或表现形式。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形式简称为“拉人头”,在国际上则被称为“金字塔欺诈”。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形式简称为“骗取入门费”。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形式简称为“团队计酬”。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种,就构成传销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记者:什么是直销?它与传销有何区别?

    王天仁: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具有四方面特点。一是实施这一经销方式的主体,只能是直销企业及其招募的直销员;二是实施这一经销方式的地点,是在固定的营业场所之外;三是实施这一经销方式的对象,只能是最终消费者;四是实施这一经销方式的产品,是有形的物化的产品,不包括虚拟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传销与直销还有以下区别。一是企业实行直销方式必须经过政府批准,要具备较高的准入条件。二是经批准的直销企业在某地区开展直销活动,必须在该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服务网点。三是直销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必须销售本企业生产或与直销企业资产有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等不直接生产产品的企业,不可能产生直销企业。四是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直销业发展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前确定的范围是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等5类产品。五是直销员必须是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经过直销企业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持企业发给的《直销员证》从事直销业务。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等不能成为直销员。
    总之,直销不收“入门费”,不发展“下线”,不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产品能够实现市场流通,购货权益有保障,设有服务网点。否则,就有可能是传销。目前中国政府已批准的直销企业共有20家,除这20家企业外,任何一个企业打着直销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组织传销将受法律制裁

    记者:传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王天仁:《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责任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大致分为4类。一是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四是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传销骗人一般有5个步骤

    记者:传销组织惯用的骗人手法有哪些?

    王天仁:传销组织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一般采取以下5个步骤:
    第一步,编造诱人借口。传销组织常用的借口有介绍工作、加盟连锁、合伙做生意、招聘兼职、消费联盟、新型市场营销、合法直销、快速致富、网络倍增,等等。据调查,参加传销的人员当中,被同学、亲友以“介绍工作且能挣大钱”为借口骗去传销的,占60%以上。
    第二步,寻找“邀约”对象。传销组织将诱骗他人到异地参加传销的过程称为“邀约”。传销分子通常采取“杀熟”手段,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诱骗父母、儿女、兄弟姐妹等亲戚和同学、同事、同乡等熟人,以及各种场合、各个时期结交的朋友上钩。
    第三步,“热情”接待新人。传销组织要求对新来人员做到“三热”,即热烈欢迎、热情款待、热心帮助。如按照提供的车次航班准时接站,“新人”被带到住所时会受到排队鼓掌欢迎的高级礼遇,一群人帮着提包、铺好床铺。传销组织一般是将10个人编为一个“家庭”,有“家长”(上线)负责组织管理,热情服务,使被骗者产生一种找到了家的错觉。
    第四步,实施精神“洗脑”。新加入人员安顿好之后,传销组织立即通过聚会、上课、演讲等方式,对其集中培训,实施“洗脑”,使新加入者对传销致富深信不疑,直至达到痴迷、疯狂、着魔的状态。
    第五步,实施“邀约”骗人。在传销组织的监督、鼓吹和教唆下,新加入的人员冲破道德防线,踏上骗人的道路。至此被骗者就变成了骗人者,受害者就变成了害人者。


要坚决抵制并积极举报

    记者:传销活动有哪些危害?

    王天仁:从多年来打击传销的实践看,传销的“经济邪教”特征越来越明显,是一颗社会毒瘤,具有极大的危害性。首先,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破坏金融秩序。传销以拉人头、交纳入门费、团队计酬等非法手段敛取不义之财,不会增加社会财富,只会使少数人暴富,使困难群体雪上加霜,加速贫富分化。第二,破坏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传销活动直接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信任度的丧失,如果任其发展,不仅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而且会引发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第三,引发了大量扰乱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第四,传销组织者对参与者实行严密的精神、人身、财务控制,具有理念的邪教性和组织的严密性。他们编造快速致富的谎言,对参与者反复进行“洗脑”,控制人的精神以及人身自由和财产;有的传销参与者受传销组织者的蛊惑,公然暴力抗法。第五,由于参加传销的多是农民、失业下岗工人、待业学生,他们希望通过传销摆脱命运,一旦败露,血本无归,就会成为“传销难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第六,传销具有很强的传播性,极易复制。

    记者:对于传销活动,大学生应如何对待?

    王天仁:近几年,大学生参与传销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如震惊全国的重庆“欧丽曼”传销案件,全国13所高校的200多名大学生深陷其中。对传销活动,大学生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不参与、不支持,坚决抵制、积极举报,并做好家人和亲友的宣传防范工作。大学生应该做到,常怀敬畏之心,坚守道德底线;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抵制能力;误入传销陷阱,想方设法自救;履行公民义务,积极举报传销。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贾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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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1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1楼, 感叹 2008-08-02 11:10:10   投诉 支持(664)
    王局长还是不太懂这行业?有一点对了,就是利用此行业用封闭式的“培训”,劣质价高的产品,高额入门费,高额赢利等搞非法敛财的人,这些人做错的事,不能和直传销的解释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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