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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石成金”王睿论传销广义与非法集资之辨析

http://www.dsblog.net 2009-12-21 14:40:16

    很高兴今天能作为压轴文章在今天的直销论坛上进行讲解。想套一下直销里面经常说的一句话“剰者为王”。今天能够在这里听我最后一堂课的都是精英们,希望每个精英为自己在这个时候存在给自己一点掌声。
    刚才主持人已经进行了简单介绍。其实在今天下午第一场的演讲里面,刚好他的第一篇引用文章是我在2005年写的第一本书叫《直销地四波》,我写完了那本书,当时中国直销杂志社帮我出了书。同期在2005年9月1号,中国直销管理条例的两部法律的草案已经公布出来。从2005年的9月1号,到今年2009年的9月1号四年的时间里,我们国家直销行业的发展有两极。就像我的领带一样,有黑、有白。往好的方面来看,很多直销公司已经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已经往规范化、法律化方面运作,另外一方面很多公司转下地下、转向传销或者说转向非法集资。我在05、06年关注这方面比较多,通过那时候的一些基础,做成了今年参加论坛的这篇文章。这篇文章的名字叫“传销与广义非法集资”。因为在我的研究里面,传销这个概念在中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法规里面是比较简单的,并不是非常科学的定义。在刑法第七条里面,增加了一个组织管理传销罪,它也是对于一些领导组织方面进行了界定。其实它的内涵和外延也不是特别符合现在的状况。更为严重的是,自从2005年9月1号直销双法颁布之后,出现了很多非法集资的模式。当时最有意思的,也是当时炒得最凶的是卖二赠一的制度。相信经过05年的老直销人们都会明白当时的情况。之后,他们也会嫁接一些直销制度。同时,大家也知道像养奶牛、养蚂蚁、造林的也嫁接进来。我记得当时,大家有一个争论,他们算不算传销,算不算集资。当时他们都说他们是传销。其实在真正的定义里面,它别不是按传销界定的。再到08年、09年,更夸张,更金融资本结合在一起。大家前一段时间听得最多的是广西地区的资本运作,纯粹就是骗人过去,然后弄钱,带动当地经济取得一定发展。但是,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政府相关政策还是提出了一些对应措施,07年2月,国务院18个部委一起组成了处治非法集资的联席会议。是由银监会牵头,别不是像工商管理总局这样的传统组织牵头。《刑法修正案》第七条并没有界定非法集资。我当时看了一下最早的中国法律体系里面对非法集资的界定,最早是在1999年41号,1999年到2009年,十年过去了,十年之前,我不认识你,你不认识我。十年之后又是另外一个结局。但是,条款的并没有更新。我在论文里面有比较详细的说法。18个部委联手处治非法集资的制度是形成了。但是,那些非法集资的活动也会与时俱进。因为大家明白法律只要有一定界定之后,那些想投机的人就会钻法律空子。
    正是因为各种法律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同时,因为工商、公安这些部门也未必能够很清楚了解到什么是非法传销,什么是非法集资。所以在执行的时候,也会有困扰。有的时候会很简单地把这些活动统一地界定为非法传销。把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案例更简单地用非法传销界定。
    我当时写文章的时候是想辨析一些事情,对于形式上是属于非法传销的模式,但本质上是非法集资的实质的这一类活动,给它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虽然说法律体系上没有更先进、更完备的界定。但是,我们在理论上,希望有一个合适的说法,并尝试给出一些解决建议。我在它前面加上两个字是广义的。
    我在相关文献探讨部分,根据前面提到的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款,对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传销这样一些概念进行了剖析,最后我自己形成的概念是这样的,对于广义非法集资是单位或者是个人未依照法律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或信用投资、消费,同时给予出资人以高额获利权利的行为。同时,通过此项权利,该单位或者个人承诺对出资者在一定期限内扶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一定回报。我在这里不可能班门弄斧,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希望孙院长等学者教授给我一些更好的修正和界定。我对实务接触的更多一些,对严格的法律体系还有不足之处。
    在我的界定里面,我提出了六个特点。我觉得最重要的是第一点,没有批准。再一个是形式多样化,像前面说的养奶牛、蚂蚁等等。还有用易购的网络虚拟货币形式。它会涉及到适不适合金融,金融会不会做大以后影响金融体系,国内和国外的种种问题。我当时第一个观点是说从投资角度用金融产品来做直销实物的话有很大的限制。定期承诺还本付息,这个有很多,日息多少、月息多少、年息多少,前两年这种形式非常多。最后,以西部大开发等形式,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
    在我的研究思路里面,我原来专门研究过一动时间的制度。赵同学引用我的文章就写了很多制度变化。孙院长问我有没有教材,我就毛遂自荐一下,我那本书里面关于制度的变迁,是可以拿来做样本教材的。这篇文章关于非法集资各种形式的变迁,也是可以做教材的。重点剖析卖二赠一的制度。揭示广义非法集资的本质。
    经典案例。澳洲联球。在卖二赠一的是没有上下限的,有的是报单的顺序,获得消费返利的时间造反等等。滚动制三无三有的性质,可以完美规避中国直销双法的约束。
    在我的分析里面,专门把卖二赠一做了很详尽的梳理分析。我只是在这里把关键点拿出来,有收入成本、利润等等。最重要是得到最后的利润表达式,上面有一些级数在里面。通过级数的性质分析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公司在完全保证当天得到的产品,在当前可以返还的情况下,公司没有占用任何消费者的资金实现价值。咱们说的投资、获得利息,就是实践价值的问题。因此,获得产品应该是正常的平均利润率。如果公司把当天卖二赠一的产品不能在当前返还,晚一天、两天或者一个月,时间拖得越长,公司就会占用大量消费者的使用价值。
    刚才我说的是最简单的原理。这种广义非法集资会形成很多危害。
    1998年当时的形式是大滚动、大循环,龙教授也跟我们做过这方面的交流。所以我说滚动式不是现在产生的,是因为政策的调整,形成的政策面的变化,使得整个经济现象有变化。当时,98年的时候,出台反传销的条例,形成了滚动。到2005年,出台直销双法之后,对直销运作给了很多限制,又是出来滚动。历史是被不断循环的,只要制造同样的历史机遇。最凶悍的就是07年-09年的纯资本运作。到今年09年的时候,一些案例同样也是这样的披着非法传销的模式,实际上是非法集资的活动。我们研究发现现有体系对我定义的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本质并没有明确解释。同时,06年公安部出台了关于涉众性经济犯罪的文件,包含了16种形态。公安部的这个文件对非法集资进行了详尽的司法解释。
    广义非法集资在现阶段也是没有很确切的定罪依据。不管是中国直销双法还是领导组织传销罪,在这个方面还是存在漏洞。
    我的文章主要框架就是这样。在我的想法里面是通过对05年之后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对黑的这一面专门进行了阐述。在传销了非法集资两部分进行了剖析,对非法传销进行了纵深介绍。应该是比较全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滚动制度的三无三有以及制度的设立模式都有很明确的剖析。我很高兴能够在今天,当着各位精英们把这样一篇文章介绍给大家。同时,我还想感谢自己在写这篇文章时,从05年一直到现在给予我支持的《中国直销》《分销时代》等等给予我的支持。因为我的很多文章通过这些杂志进行了公开发表。同时,也感谢孙院长今天提供这样一个平台,也感谢陈教授能够组织这样一个活动,还要感谢增光下了很多苦心。我作为最后一位演讲者,谨代表所有文章作者对主持这场会议的各位领导们给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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