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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辨析: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http://www.dsblog.net 2009-12-21 15:55:08

  2005年9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公布以来,一方面正规直销公司力争合法拿牌经营,另一方面非法传销分子借中国直销双法的漏洞,使用“滚动制”等非法集资模式进行运作,随后又与各种传统直销制度嫁接,并借助各种实业,如植树造林、养殖蚂蚁进行包装,模糊了直销、传销、非法集资、实业投资等界限,甚至采用异地传销的模式,假借国家政策冠以西部大开发等名义玩“纯资本运作”,让工商、公安、法律等部门混淆,给社会发展和地方经济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文通过对非法传销、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集资的比较,提出“广义非法集资”概念,并通过对最原始的“滚动制”——“卖二赠一”进行剖析,揭示其规避中国直销双法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三无三有”性质,并对其进行经济学分析和数理模型分析,揭露“广义非法集资”在形式上是非法传销的模式、本质上是非法集资的实质。之后,纵向分析了从1998年禁传以来到2009年多达9种典型“广义非法集资”的全国性大案,揭示“广义非法集资”在20年间的演化过程,以及司法部门由于法律不完善造成的实务上的遗憾。最后,在法律环节上提出应该重视现阶段与“广义非法集资”最吻合的“涉众型犯罪”的建议。

  传销 非法集资 滚动制 广义非法集资


  自从2005年9月1日,中国直销双法——《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高悬于商务部网站上,在中国的各种直销和传销公司都在思考如何应对中国直销双法的各项条款。到2009年9月1日的4年时间里,通过交纳保证金、设立服务网点、招募直销员、变通奖金制度等方式,已有20多家公司拿到直销牌照,并进行阳光运作。

  与此同时,各种传销公司和传销人员则无视国家法律,借中国直销双法的漏洞,使用“滚动制”等非法集资模式进行运作,并从2005年开始一度风云中国直销市场。这类“滚动制”等非法集资活动最开始以“卖二赠一”的模式现身炒作,后又与各种传统直销制度嫁接,并借助各种实业,如植树造林、养殖奶牛、养殖蚂蚁等,模糊了直销、传销、非法集资、实业投资等界限,让工商、公安、法律等部门混淆,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此后,这类“滚动制”等非法集资活动愈演愈烈,直接与金融、资本、原始股相结合,再加入异地传销的模式,并假借“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政策,给社会发展和地方经济造成了严重危害。

  所以,国务院曾于2007年2月批准成立由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新闻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并邀请中宣部、高法院、高检院等18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银监会为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同时批复下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了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同时,在2008年8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传销罪”被列入了《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在2009年2月28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对打击传销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无论是当年的中国直销双法,还是《刑法修正案(七)》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对这些采用了传销手段,但实质上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行为,并没有能够有清晰的界定。与此同时,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定里,仅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对非法集资进行了界定,但却远远落后于时代需要。

同时,从法律实践上看:尽管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之下,18部委联手处置非法集资机制已经形成,但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手法却是与时俱进,以各种形式和载体进行包装和漂白,邀请名人做广告,曲解经济理论作为指导思想,甚至利用地方政府领导不能完全识别其非法集资本质,扯着相关部门改革大旗、改头换面,鼓吹“西部大开发”、“政府鼓励投资”等,让人防不胜防,极具蒙骗性。

  加上前述所说到的,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的现有相关法律体系由于历史局限性,在描述非法集资犯罪时并不完备,而且有的公安、工商部门对非常集资的各种演化形式并不能完全认识、理解和辨析,明知其非法集资本质,也无法立案定罪,有的即使定罪,也误判以非法传销的名义,在司法判定上存在盲点。而且,由于部分非法集资案件采用了类似非法传销的手段进行发展,以至于许多本质上属于非法集资的案件,被一概而论地扣上非法传销的帽子,工商、公安部门也倾向于对此类案件以非法传销或涉嫌非法传销之名简单立案,使得普通大众、社会媒体、执法机构分不清非法集资和非法传销的区别,给正规的直销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本文试从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着手,结合困扰我国直销界的各种非法集资的现状,指出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文件的局限,并从非法集资的经济本质出发,提出广义非法集资概念;同时,从奖金制度方面,重点分析我国直销双法后以“滚动制”为代表的非法集资现象的经济本质,对其所谓理论“消费资本论”进行剖析,并结合中国直销行业相关法律文件,从历年来对中国直销行业影响较大的,名义上涉嫌非法传销,但实为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件出发,深度分析非法集资类型案件发展的演化过程,并系统解释各时期涉传的非法集资案件的社会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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