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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辨析: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http://www.dsblog.net 2009-12-21 15:55:08

  三、广义非法集资

  在已有的直销相关文章里,很少专门就非法传销、滚动制、非法集资进行比较分析,能查阅的资料相当有限。一方面,国内研究人员偏学术居多,实务较少;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国情独特性,国外研究人员的研究方法和范围基本不适合国情。在不多的资料里,笔者看到甄刚曾分析了“X银行”的“庞氏骗局”与合理融资的界限,并指出中国国内许多此类公司明摆着就是“金字塔计划”和“庞氏骗局”(甄刚,2006);在“卖二赠一”兴起后,也曾实行消费返利的联球公司分析到:作为一个金字塔计划的主体,联球公司一度被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经营”论罪,后又改为“涉嫌非法传销”(甄刚,2006);梁广业也清楚地认识到:“卖二赠一”不是传销,而是一种变相的以欺诈为手段的经济诈骗行为(梁广业,2006);李深惠则指出:历史往往有惊人的相似之处,2005年后兴起的“滚动制”,就是没有上线下线,没有单层、多层的概念,没有团队计酬,而现在流行的是所谓的“卖二赠一”的“大滚动”,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鲜玩艺儿。早在1999年就已经有的“一条龙”的制度,之后被国家封杀,故在中国未能成大气候(李深惠,2006)。

  随后,王睿(2006)对“卖二赠一”为基础的“滚动制”进行了深入剖析,解释了滚动制的运作原理:“所有报单的人都将获得公司承诺的高额返利的权利,通过报单先后顺序和报单数量,来决定报单者获得返利的时间和数量,先报者先得,多报者多得,但其中最关键的是,后报单者的报单费用被用于发放先报单者的高额回报,而先报单者的高额回报的示范作用又可以刺激后报单者见钱眼开地前赴后继蜂拥报单。”,之后,对2006至2007年中国股票市场火爆情况下,出现的嫁接在金融产品滚动制变形模式进行了剖析,“它们打着私募基金的金融招牌,冠以投资理财之名,致使许多不了解金融、传销的普通居民陷入其中……被许多城市司法部门列入非法集资、传销案件,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引起了极其恶劣的社会问题”(王睿,2007)。

  因此,从经济原理和本质角度去剖析,我们可以定义一个“广义非法集资”概念。“广义非法集资”: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或吸引投资、消费,同时给予出资人可以高额获利的权利的行为。通过此项权利,该单位或者个人承诺对出资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

  “广义非法集资”具有如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非法集资手段多样,不局限于金融形式,而是可以扩大到所有实物形式或是虚拟形式;不局限于筹集资金,而是可以扩大到吸引投资、消费等多种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它形式;
  5、宣扬高额回报,承诺高额获利的收益率往往超过该单位或个人使用资金所在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有的甚至大大超过行业平均利润率;
  6、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研究方法

  在“广义非法集资”概念的各种经济乱象中,以2005年中国直销双法公布后,所产生的以“卖二赠一”为特点的“滚动制”非法集资为典型,后继影响中国直销界,甚至是危害金融体系和投资领域等社会其它方面的非法集资现象,都与之有关系。所以,本文特从具有普遍意义的“滚动制”奖金制度角度入手,对其中最典型的“卖二赠一”制度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广义非法集资的本质。

  一、滚动制“三无三有”的特性可以规避中国直销双法和传销罪

“滚动制”,顾名思义,需要有资金不断加入,形成不断循环滚动,其中,先期加入者可以得到公司承诺的大大超过其投资额的高额利益返还,并以“出局”的形式退出循环返利,后期加入者受到先期加入者高额获利返还的既成事实的刺激,形成更大规模的踊跃报单,先期加入者也可以在退出后继续报单,使得循环滚动不断继续和扩张。

  以疯狂一时的“澳洲联球”举例来说。“澳洲联球”以宁波丹碧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依托,于2005年4月18日开始采用如下运作模式:当你购买680元一单的产品,不需要任何推荐和销售,公司将分12个星期按80元-85元不等的收益在每周五打入你的账户,12个星期后就可以收入980元,如果购买了10单产品年底就可以分得9万元。多买多得,可以重复报单。而且不需要你发展会员,你只要报单参与滚动,只要坐着拿钱就好了,只把后报单者的钱发给先报单的人,就可以保证滚动不断。

  很明显,由于在“滚动制”下,没有上下线,没有单多层,没有团队计酬,而有的只是与加入时间挂钩相关的:有报单先后顺序、有获得消费返利的时间早晚、有获得消费返利的数量多少,这种彻底的“三无三有”制度刚好可以完美规避中国直销双法的约束,而且,正因为不符合中国直销双法下的传销行为特点,从司法角度也无法用“传销罪”为其界定犯罪行为。但是,“滚动制”却是完完全全符合广义非法集资的界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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