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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辨析: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http://www.dsblog.net 2009-12-21 15:55:08

  (二)“卖二赠一”的数理模型分析

  就“卖二赠一”的运作机制而言,假设头n天的总收入是Y,总成本是C,产品单价是p,单位成本是c,总利润率是R,则有:(推演过程见文后附录)
  根据“卖二赠一”的利润率公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结论一:在公司完全保证第一天得到的“卖二赠一”的产品在当天全部返还的情况下,公司根本没有占用消费者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此时相当于消费者第一时间可以获得返还,这也就是我们所习惯的“买一赠一”、“买二赠一”,公司当时就兑现产品,从而获得的是一般产品正常的平均利润率。

当N增大时,其总成本 和总成本 是同级数增长,所以总利润率 的分子和分母可以保证同级数增长,所以,当 时, ,公司获取的是一般产品的正常的平均利润率。

  (2)结论二:如果公司把第一天得到的“卖二赠一”的产品不能在当天全部返还,就会形成三种情况,公司明显占用消费者的“资金的时间价值”,获得的是巨额暴利:

  1、定量不定时进行消费返利:把消费返利延长到一个星期或是一个月之后返还,总返还数额减少;
  2、定时不定量进行消费返利:把每次消费返利减少,也相当于在消费返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延长返还时间,总返还数额减少;
  3、既不定时也不定量进行消费返利:不用多说,总返还数额减少;

  三种情况因为都是导致总返还数额减少,所以都可简化视为公司占用消费者的“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总成本 依然以 的级数增长,但总成本C则不再是 ,而是以比 小的级数增长,此时,当 时, ,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哪怕是在第二天返还产品,都会占用消费者的“资金时间价值”,形成不少沉淀,所以更别说拖上一周或是一个月或是一两个月才进行返还的公司了,公司形成的沉淀会非常庞大,超过上亿元根本不是问题。

  甄刚曾对“澳洲联球”分别以2倍和10倍速度递增时进行模拟,并对两种情况下公司的利润率进行了计算,分别为87.79%和98.65%(甄刚,2006),与笔者通过数理模型推导的结论二完全一致。事实上,对“澳洲联球”进行的专案调查的结论也显示:“(澳洲联球)公司加盟店范围遍及22个省(直辖市),数量达700余家,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其中4亿余元被转移至境外,大量2006年2月和3月份加入的人血本无归……”;又如前年对“山东众旺”的调查结果:“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众旺公司这家规模很小的私营企业,就诱使14万商家、近百万消费者上当,聚集资金达数亿元之巨。受其影响,全国又有十几家类似的公司群起效仿。而几乎与‘消费储值’出现”。

  事实上,“卖二赠一”作为“三无三有”的最简单的广义非法集资形式,被一些传销分子通过植树、养牛、养蚂蚁、第三方支付、资本运作、西部大开发等形式包装之后,还嫁接了直销中的上下线推荐机制,以及非法传销中常用的异地邀约、人身约束等手段,使得形式更加隐蔽、花样更加繁多。同时,在2005年兴起的“消费资本论”等错误的伪经济理论,更为这类本质上是“广义非法集资”活动披上了经济创新的光环,造成了更大的金融动荡和社会危害。

  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广义非法集资”的危害

  通过对最原始的“卖二赠一”的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广义非法集资的危害。它通过以高额利诱,使消费者为了高额返利而购买产品,以至于消费者为了达到高额返利,一方面根本不关心卖到的产品的质量和价值,一方面疯狂报单、抢占先机、甚至非理性地多投单、投大单,而公司则可以短期大量敛财吸金,形成非法集资,然后拖欠返利资金或是拍屁股携款潜逃,导致大量唯赚钱冲昏头脑的消费者血本无归。

   1、“广义非法集资”的受骗者很难得到法律救助。“广义非法集资”利用以高额返利为目的“返利权力”、“消费储值”、“资本运作”等为手段,将众多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资金、加盟商的佣金、代理商的代理费汇集于自身,甚至是纯粹的上线瓜分下线的钱,并不符合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存续动因和收入应大于支出的基本规律,当消费一旦萎缩、佣金下滑、没有新人加入,资金链条便告断裂;而返利产品或资金、消费储值的奖励款,属于公司对有返利权人、持卡人购物消费行为的赠予性奖励。按《合同法》规定,赠予人因经济状况变化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这样,“广义非法集资”公司从一开始就为欺骗消费者设下了伏笔;而参与到没有公司,本身就是虚构进行“纯资本运作”中的受骗者更是无法得到法律救助。

  2、“广义非法集资”诱发投资性消费和虚构消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市场发育和消费心理不成熟的情况下,“卖二赠一”、“消费储值”、“资本运作”宣扬的高额回报、短期致富,诱使众多消费者走向以投资为目的的非理性消费,更多的人则进入“虚构消费”、直接花钱买奖励权,多占点位,博取高额奖金。与此同时,“广义非法集资”公司本身或一些加盟商家暗抬商品或服务价格,推销劣质、滞销商品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而纯粹的上线瓜分下线的钱的“纯资本运作”性质则更加恶劣。

  3、“广义非法集资”社会危害巨大。由“广义非法集资”公司出售“返利权力”、运作“消费储值”、玩“纯资本运作”的非法集资和经济诈骗性质决定,它目的是为了公司敛财和吸金,不可能进行长久运作;一旦在运作中,因为某些环节运作不规范、操作违规、管理能力缺乏,或是“广义非法集资”公司主动抽逃资金,将使得这个需要不断补充新鲜资金来维持滚动的骗局不能维持,众多的消费者、加盟商投入的资金将蒙受重大损失,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而“纯资本运作”带来的广西等地方经济虚假繁荣并败坏地方政府声誉等问题,其背后潜藏的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隐患,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广义非法集资”需要政府部门有清楚认识。由于相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无法辨析其经济诈骗本质,而且由于其不属于中国直销双法规定的“非法传销”范围,从而认为遇到了法律难题,无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取缔的直接依据。进而也将导致工商、公安、金融、税务等多个部门的处理协调工作难度加大。当操盘手们用直销和传销中的各种手段,以及“消费资本论”等伪经济理论把最简单的“卖二赠一”等“滚动制”升级到各种更复杂更隐蔽的“广义非法集资”后,工商、公安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并不能完全把握“广义非法集资”的“形式上是非法传销的模式、本质上是非法集资的实质”,从而在进行市场执法和监管中简单地用非法经营、涉嫌传销、非法传销等进行处理,而并没从最本质的非法集资角度立案判刑,以至于对2005年的“澳洲联球”(甄刚,2006),还是2006的“广西永干”(江中澍,2008),2007年的“E-gold”(王睿,2007),2008年的“万里大造林”、“亿霖木业”和“蚁力神”(虹伟,2008;侯毅君,2008;刘建新,2008),2009年的“蝴蝶夫人”和“世界通”(黄庆畅,2009)、“广西资本运作”(崔晓林,2009)等影响全国的大案要案,在行使执法权力时,都普遍存在无法完全厘清其非法集资本质的情况,尽管进行了严厉打击,但是司法解释上仍存在欠缺。

  二、“广义非法集资”的典型历史案例

  通过与“广义非法集资”概念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非法传销”在相关法律条款上的描述更注重于操作细节,因为区别合法的“中国式直销”、“非法传销”就是需要在操作细节上下功夫;而“广义非法集资”更注重于对非法获利行为的描述,并没有细抠具体操作细节,这与“广义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无法简单概括有关。而且从“广西永干”、“亿霖木业”案可以知道,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类似“非法传销”的模式进行“广义非法集资”活动,形成“形式上是非法传销的模式、本质上是非法集资的实质”,加之不少犯罪分子既运作过“非法传销”,又运作过“广义非法集资”,所以 “广义非法集资”和“非法传销”很容易混淆,不用说公安、工商等部门或是普通民众,许多犯罪分子本身都不清楚二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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