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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辨析: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http://www.dsblog.net 2009-12-21 15:55:08

  (三)消费储值

  “消费储值”由山东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2003年3月开始运作。“山东众旺”一方面与每个加盟商家签订协议,按10%左右比例向加盟商家收取佣金(佣金=持卡消费额×计点率)。当消费者持“消费储值卡”在加盟商家购物达2000元时,加盟商家就要支付10%,即200元佣金给“山东众旺”;与此同时,消费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储值点(储值点=持卡消费额×计点率),储值点积累到200点时,就可以获得从“山东众旺”分期返还1200元现金的奖励权。所以,当持卡消费者在计点率为10%的加盟商家消费2000元,就可以得到200储值点,即可在未来获得1200元现金分期返利。而从整个过程来看,“山东众旺”当时收入200元,现金返利1200元,除过时间因素,返还比例高达1:6(王辉,2004)。

  按“消费储值”表面的赢利模式看,“山东众旺”的收入来源有两块,除卖“消费储值卡”外,主要是加盟商家的佣金。其实,这一营销系统的赢利是充分利用发放消费者奖励的时间差。“山东众旺”给消费者的奖励,采取隔月发放,约20个月才能发完;对二级市场高端客户的奖励,是隔季度发放,发完大概要5年时间;而对加盟商家的佣金,则是每半月收取一次。另外,消费者达到奖励标准,获得一个奖励权一般需要一段时间的积累,这期间因消费产生的佣金已经到了“山东众旺”。所以,每个月内,“山东众旺”收入的资金远远大于返还给消费者的数量。

“山东众旺”老总陈玉麟自称所谓独创的消费储值模式,灵感来源于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阿克夫等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大数法则和利益不对称规律——在经济生活中,消费者与商家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性的“不平等”地位,这种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利益不对称,再加上消费者的充分分散性和消费者行为的随机性,消费者主权完全得不到保障。而“消费储值”模式,首先通过互联网把所有分散的消费者“团结”起来,形成足够大的力量来“对付”商家的信息不对称优势,从而达到伸张消费者主权,致使商家主动让利。

  这套由诺奖理论豪华包装的“消费储值”理论,从表面看起来玄妙无比,是对传统营销模式的创新突破。但从实质上来,所有终端消费者的投资或消费,都是为了得到“山东众旺”在两年时间内高达1:6的高额返利收入。虽然它与“银发[1999]41号”中非法集资的定义不完全相符,但是完全符合广义非法集资的概念: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或吸引投资、消费,同时给予出资人可以高额获利的权利的行为。通过此项权利,该单位或者个人承诺对出资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

  经由国家工商总局、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公安厅、人行济南分行等部门进行调查,对其做出认定:一是涉嫌以变相非法融资形式诈骗;二是诱发投资性消费和虚构消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三是社会危害巨大。事实上,由于公司管理无绪,以及特许代理商的佣金、代理费、消费储值卡的恶意炒作,面对急速扩张的市场,“山东众旺”没有足够人力也根本没有能力进行管理,以致市场失控,2004年8月5日之后,“山东众旺”中层以上人员便神秘消失,卷款潜逃,受骗人数达近百万人。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储值”这种广义非法集资行为,以拉动消费替代筹集资金,并扯出诺奖理论的大旗,其包装后迷惑性之大,甚至得到了部分主流人士和主流媒体的认可和大力宣传。某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孙健将其定性为:这一销售模式是保险理论中“大数定律”和“精算模型”的借鉴;《人民日报》、《参考消息》、《大众日报》、《中国消费者报》、《联合日报》、《中国经营报》、《中国贸易报》等众多媒体以“消费储值引发营销革命”、“创新营销造福社会”、“营销行业的创举”、“开启消费需求的金钥匙”等为题,对“消费储值”给予了积极的肯定和鼓励;并从2004年以来先后获得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质量诚信消费者满意单位”证书,中国质量万里行“重质量讲信誉”、“质量、信誉双保障实施企业”证书,全国市场诚信建议委员会“质量、服务诚信示范单位” 铜牌与证书,总经理陈玉麟被中国市场协会评为“中国优秀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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